一、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 象 划 分 |
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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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市、县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接到投诉举报、前期检查不存在问题的 |
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前期检查问题较多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无 |
无 |
|||
重点检查对象 |
无 |
无 |
二、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不予和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使层级 |
处 罚 规 定 |
适用条件及依据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情形的。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3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
市、县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违反安置规定”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的。 |
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规定的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 |
三、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减轻和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使层级 |
处 罚 规 定 |
适用条件及依据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规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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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符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规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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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使层级 |
处 罚 规 定 |
适用条件及依据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具有《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规定的从重情形:“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具有《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规定的从重情形:“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较长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时间较长,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3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具有《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规定的从重情形:“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
责任编辑: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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